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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须知

发布日期:2014-04-28     信息来源: 九江市审计局   
  一、事项名称:审计听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申请条件: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四、办理材料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办理地点:九江市十里大道28号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2:30-17:30 

  七、联系电话:0792-8216913  联系人: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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