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九审公字[2009]5号
九江县“11.26”地震救灾资金及物资分配使用情况审计调查结果
(2009年10月27日公告)
根据九府厅抄字[2009]67号抄告单的要求,九江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09年7月6日至2009年7月17日,对九江县“11.26”地震救灾资金及物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此次审计调查是在审计署武汉特派办2007年5月14日至6月15日专项审计调查和九江县政府自查基础上,重点调查了九江县灾后重建指挥部所设各救灾专户及县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县公安局、文广局、港口镇、城门乡、新塘乡、涌泉乡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调查。审计调查工作得到县灾后重建指挥部及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进展顺利,审计调查结果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2005年11月26日在瑞昌市、九江县发生了5.7级地震,震中位于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李家铺,这次地震波及全县所有乡(镇、场、区),尤其是新塘、新合、城门、港口四个乡镇灾情最为严重。全县倒房1,077户6,122间,全县评估一类户14,829户,二类户23,062户,三类户14,972户。需要拆除重建的校舍128栋70,000平米,卫生院7所7栋8,838平米,民政三院12所42,560平米;需加固维修的校舍414栋233,944平米,卫生院3所5,554平米,民政三院9所6,052平米。
㈠2005年11月26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九江县救灾资金来源总额为28,627.95万元。
2005年11月26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九江县救灾资金支出总额为28,612.52万元。具体是:1、民房重建中央资金16,824.15万元。2、应急救灾资金1,600万元(其中:中央1,400万元,省级由县财政垫付的200万元)。3、中央冬令救灾资金516万元。以上应急救灾资金1,600万元和冬令救灾资金516万元用于救灾2,000万元(购买大米364.14万元,购买棉被126万元,购买棉衣52.92万元,灾民医疗费27.7万元,救灾物资运输费24.44万元,下拨乡镇救灾款277.8万元,乡镇敬老院灾后重建资金750万元,县本级购买救灾物资277万元,教育系统灾后应急维修加固资金100万元。)其余冬令救灾款116万元于2005年12月由县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发文下拨各乡(镇、场、区)61万元,拨付县民政部门救灾扶贫基金专户55万元。4、教育重建中央资金2,290万元。5、卫生重建434万元,6、基建救灾中央资金1,055万元。7、环保灾后重建中央资金50万元。8文体广播中央资金120万元。9、行政救灾中央资金30万元。10、宣传文化中央资金30万元已拨付用于县老年文化宫震损恢复重建。11、市财政局下拨地震定向捐赠资金3,426.90万元,已拨付县慈善总会891.90万元,再由该会拨付相关单位,拨付民政“三院”灾后重建专户资金660万元,拨付县人武部恢复重建资金101万元,拨付城门乡杨柳中学14万元,拨付教育局学校重建资金1,196万元,拨付县卫生局卫生灾后重建资金564万元。12、市财政局下拨灾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910.83万元,已拨付896.4万元,尚待支出14.43万元。13、县本级接收地震捐赠资金1,341.08万元,已由财政、民政两家联合发文下拨。
地震资金拨入、支出审计数与自查数一致。
救灾资金结余尚待支出为15.43万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其中:一是灾民安置点资金14.43万元,尚待县灾后指挥部分配安排,二是狮子镇供水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资金1万元,尚待支出。
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抽查调整后,救灾资金结余为716.96万元:教育系统39万元,卫生系统5万元,纪委收缴灾民不实民房重建款75.53万元,民政系统571.52万元,城门乡12.08万元,新塘乡3.29万元,港口镇1.26万元。财政抗震专户利息结余5.60万元,财政教育专户利息结余3.68万元。
截至2009年5月31日,经审计抽查调整后,救灾资金结余为536.21万元(尚待支出:部分工程尚未竣工决算):教育系统39万元,卫生系统5万元,纪委收缴灾民不实民房重建款75.53万元,民政系统390.77万元,城门乡12.08万元,新塘乡3.29万元,港口镇1.26万元。财政抗震专户利息结余5.60万元,财政教育专户利息结余3.68万元。
至08年末九江县共接收上级下拨救灾帐篷9,310顶,救灾捐赠物资价值331.2万元。共发放救灾帐篷9,310顶,共发放救灾捐赠物资价值316万元。结余棉被712床,棉衣1,306件,三色布90捆。折价15.2万元,审计数与自查数一致。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九江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一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九江县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九江县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二是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三是以会代训,加强业务学习,规范业务处理。四是针对存在的问题,编写了地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解答资料,做到乡镇有关人员人手一份,使相关人员进一步明确了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手续。但审计中也发现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有待纠正与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㈠将地震前已竣工项目列入灾后重建项目。审计发现,九江县沙河中心敬老院A栋楼和B栋楼于2005年6月21日开工,2005年9月30日竣工,送审总造价为3,466,355.81元,审计核定为3,409,900.16元,2005年4至11月灾前拨入790,000元,其余2,619,900.16元从地震救灾资金中列支,该项目已经县发改委批准立项为灾后重建项目,省民政厅也对其拨款补助,但审计认为不应该将灾前已竣工项目列入灾后重建项目并给予补助资金。上述做法违反了《防震减灾法》第4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㈡未设专帐核算救灾资金,挤占救灾资金。审计发现,九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局自2005年11月至2008年12月收到救灾捐赠资金439,653元,其中省拨救灾资金40万元,收到捐赠资金39,653元,该单位拨给电视台95,000元作事业费,电视台将此款中的53,000元,用于购置摄象机及软件系统,,用于自身及文化馆维修支出34,000元,至2008年12月31日报表反映银行存款为295,401.66元,由于其行政经费与救灾资金未分户分帐核算,为此该单位至少挤占了救灾资金57,251.34元。上述做法违反了《省广电局计财处关于省财政厅已下达2006年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通知》(赣广计处字[2006]30号)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责令归还原资金渠道,对剩余救灾资金应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使用。
㈢违规支付现金。九江县文广局2005年12月至2007年11月在救灾资金中列支56,430元用于港口花园村、富塘村等包点村扶贫款,其中用现金支付43,430元。
2009年7月8日至9日对该县财政局基建专户拨付各乡镇自来水厂灾后管网修复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抽查了港口(40万元)、城子镇(30万元)、城门(35万元)、涌泉(30万元)、永安(35万元)和岷山(30万元)等六个乡镇,各乡镇水厂管网修复工程均已接受该县审计局工程决算审计,除永安乡和城门乡尚未与建筑工程公司结算外,其余乡镇均已结算。审计发现除城子镇以外的其他乡镇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大额现金支付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违反了(银发【199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㈣部分捐赠资金未专户管理。审计发现,2005年“11.26”地震发生后,九江县人民政府在九江县信用联社设立了户头为116039250000153031,开户单位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的接受捐赠款专户。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却有部分捐赠资金未通过此专户进行运转,而是在本级为各政府部门开设的预算外专户中进行运转,经统计,有1,958,855元捐赠资金未通过捐赠专户3,031户头进行专户管理,并且由此造成捐赠资金专户利息计算不正确,使帐面产生9,429.99元的利息差额。上述做法违反了《关于加强抗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㈤少反映利息。审计发现九江县民政局灾民安置点帐面利息收入32,537.04元,福彩公益金专户利息收入41,877.68元,民房重建补助资金专户328,503.70元,财政抗震专户利息结余5.60万元,财政教育专户利息结余3.68万元,以上合计495,718.42元利息未在报告中反映,导致报告少反映资金结余495,718.42元。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㈥违规收取管理费。在沙河经济开发区审计调查发现,县红十字会从省航空公司捐赠款50万元中收取5万元费用转行政帐,作单位预算外收入。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㈦违规改变救灾资金性质。经审计,县纪委于2008年11月17日依据九纪发【2005】8号文和县纪字【2005】11号文件精神没收违规发放的民房重建资金755,315.55元,以纪委罚没款形式缴入该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罚没收入专户,而未缴入财政局地震救灾资金专户,属于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地震救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归还原资金渠道。
四、审计建议
㈠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要坚持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坚决杜绝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加强财经法纪教育,增强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的自觉性,严禁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严禁从捐赠资金中提取管理费,要真实反映救灾资金结余。
㈢加快重建项目的进度,对已完工的重建项目,要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并进行决算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救灾资金用到项目上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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