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流程图
申请受理
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做好行政调解准备工作。
登记审查行政调解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根据案情确定实施行政调解的科室和行政调解人员。转交当事人申请材料。
实施调解
行政调解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谅解。
确定行政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参加调解。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的,视为其不同意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自行终止。
实施行政调解时,应当宣布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行政调解人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做好笔录。
结案
行政调解书或行政调解终止决定书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时结案。整卷归档。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加盖单位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人员要将协议内容做好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终止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寻求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