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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审计局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6-30     信息来源:   

 

九江市审计局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得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61号)和九江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局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审计部门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审计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组织

(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组长)、副局长(副组长)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成员)组成。

(二)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指导行政调解工作。

(三)调解员的确定。调解员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纠纷的调处。调解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人员或其他人员担任。 

 四、行政调解的工作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计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审计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2.受理。审计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3.调解。审计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审计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审计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调解达成协议的,审计机关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行政调解书应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行政调解工作由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指导行政调解工作;各科室要积极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科室之间要密切配合,力争把行政争议纠纷化解在行政管理工作之中。

(二)强化能力建设。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保障工作经费。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四)纳入目标管理。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五)实行责任追究。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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